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視覺藝術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1120629

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視覺藝術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

經94 年 6 月 7 日本院9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
經94 年 6 月 22 日本院94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經94年9月21日本校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評會核備
經103年6月18日本院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經103年10月2日本校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議核備
經107 年 6 月 26 日本院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經108 年 6 月 13 日本院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經108 年7 月 11 日本院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經108年9月5日本校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
經109 年6 月 11 日本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經109年6月17日本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
經109 年7 月 8 日本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經109年9月10日本校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
經112年5月3日本院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經112年6月29日本校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議通過
第一條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視覺藝術學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審議有關教師及研究人員之聘任、聘期、升等、停聘、解聘、不續聘案、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應由本會評審事項,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八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,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及候補委員若干人,以院長為當然委員,其餘委員由各系所經系所務會議推薦副教授(級)以上教師正、備選各一名,復經院務會議推選產生。惟教授(級)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五分之二,各系所均須有代表委員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教授(級)委員人數不足時,得由系所推薦校內外教授名單,並經院務會議推選後組成。會議由院長召集並主持。
本院專業技術人員得被推選為教評會委員,但不得審查一般教師聘任及升等案件。
本會委員同時擔任 系、所教評會(含另組升等審查委員會)委員人數不得達二分之一以上。
第三條 本院教師之聘任、聘期、升等、停聘、解聘、不續聘案、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應由本會評審事項,須先經由系、所、中心教評會決議通過,再提送本會審議。
第四條 本會視情況不定期召開會議。
前項會議由院長召集並主持,開會時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;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議案之表決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始得通過,但教師升等案件依其特別之規定。
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。
第五條 本會委員請假不得由他人代理,凡無故缺席會議兩次,則視同放棄代表資格,不再補選,且不計入應出席人數。惟如喪失資格人數超過四分之一,則進行補選,繼任委員任期以補足原委員所遺任期為限。
第六條 本會委員如遇討論與其本人、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之事項時,應自行迴避。如遇有應迴避未迴避,或有具體 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者,審查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迴避。是項申 請,當事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,並為適當之釋明;被申請迴避之委員,對於 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,由本會決議之。又遇有前開情形,而未經審查當事人 申請迴避者,應由本會主席命其迴避。迴避委員人數不計入該議案出席委員人數。
第七條 教師解聘、停聘及不續聘如事證明確,而系、所、中心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規顯然不合時,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。
第八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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